合同编号:JINSEFUZHILV    旅游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社(乙方):北京 金 色 福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组团旅行或单项旅行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甲方订于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日,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自愿委托乙方办理相关旅游接待和安排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旅游合同条款:

第一条:[旅游费用]

甲方成人:______人,乙方报价:_______/人;甲方儿童:____人,占(车、床)位,乙方报价:_______/人;旅游费用总计:_______元,已付费用:______元,未付费用:_____元,未付款定于:______________日一次性付清(或按补充条款方式支付)。 

第二条:[服务标准]:

1、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表>>中所列的服务标准为准。

2、旅游费用中不包含甲方的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个人购物;自愿增加参观的景点门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餐费等;旅行住宿时酒店要求自费的洗衣、电话、上网、饮料费及其它个人消费等项目;<<旅游行程表>>服务标准未涉的其他消费项目。

第三条:[关于退团]:

1、甲方在旅行出发前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退团或减少人数,须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4—7天退团或减少人数,如果交通票未出,全额退款,出票后只收取相应退票及订票手续费。

2)出发前72小时退团或减少人数,除收取相应退票及订票手续费外须另外支付减少人次应支付的总团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需退团或延期,应当提前3日(含当日)通知甲方退团,并退返甲方所交的全部旅游费用;征得甲方同意也可以延期或改成其他旅行线路,合同另行签定或约定出发时补退差价;乙方未提前3日通知甲方,应按旅游法规规定陪付甲方已支付团款20%的违约金。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2、  甲方应确保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和相关病史告知乙方;如因身体素质极差、意识不清、行动过于迟缓而参团所发生的一切意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旅行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甲方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由此造成的财产丢失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活动中的危险因素甲方需有提前预知性和警惕性。

4、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积极配合和协助全陪和地陪的工作,以便能更好的完成旅行计划;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俗习惯和风土人情;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5、  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按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6、  甲方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让旅行社代买,个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由甲方自行垫付相关费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宜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具体陪付办法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我社代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承保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收费标准和<<旅游行程表>>中的服务标准安排甲方去旅游地的食宿、交通、有关景点和其他计划项目,做到质价相符,保质保量(双方未约定的项目除外)

2、  乙方不无故增加费用,如确因宾客多数自愿增加游览项目,所发生的门票、车费及其它费用按当地接待社标准由甲方自付,自愿增加游览项目中所发生个人意外伤害乃由客人自行承担责任;多数旅客同意自愿增加游览项目时,不参加者自行安排此间活动。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 机、车、船票价格,报团时乙方尚未得到通知,甲方须按规定补交票额差价,多退少补。

3、  购买门票持老年、离休证等证件按景区规定享受优惠的,乙方应按旅行社团体购买的折扣价退还甲方差价;  

按景区规定免票的,按旅行社团体购买的折扣价全退。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甲方购物。

4、  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最高限额15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具体赔付办法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

5、  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及地陪人员应提供热情、周到、及时的旅行服务。

第六条:[甲方权利]: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的服务的权利,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独立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乃至投诉的权利。

第七条:[乙方权利]: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回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往返火车、飞机票以民航,铁路部门售予本社的航班、车次为准,旅行团出发前或途中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和交通部门等特殊原因(如民航、铁路、游船、车队等)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原因影响旅游行程,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交通工具、车次、航班、调整行程顺序、以及减少旅游景点乃至取消行程计划,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第八条:[责任约定]

1、甲方违约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陪偿责任。

2、  乙方违约责任: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乙方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乙方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乙方违约,应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补救责任: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

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2<<旅游行程表>>为此合同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投诉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特别告之:旅游活动能带给人们愉悦的精神体验,但很多活动都存在诸多危险:如滑雪、游泳、攀岩、狩猎、潜水、骑马、拓展、越野、爬山路等都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乙方须前提预知,保持警惕并自我保护。

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北 京 金 色 福 旅 行 社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地址:

电话:                                电话:400-810-0707 www.china3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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